(2015)肇怀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卢华敏、陈家聪、梁树墩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卢华敏,陈家聪,梁树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负责人:徐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向,男,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卢华敏,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陈家聪,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梁树墩,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华敏、陈家聪、梁树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47021.95元及利息2.77元(利息计至2014年5月15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被执行人陈家聪、梁树墩对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976元、执行费6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华敏、陈家聪、梁树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银信、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暂没有发现卢华敏、陈家聪、梁树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银信、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暂没有发现卢华敏、陈家聪、梁树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