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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长兴与鹰潭市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长兴,鹰潭市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69号申请人:郭长兴,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鹰潭市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洪湖乡政府大院。申请人郭长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鹰潭市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L369**-赣国L3901挂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苗得建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鹰潭市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L369**-赣国L3901挂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苗得建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