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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坤平与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99号原告:高坤平,男,1962年4月24日,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戴学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乃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坤平诉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坤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坤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