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储召辉与王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召辉,王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储召辉。被执行人:王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召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并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明有房产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号山水名居4号楼102室,该房产已由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查封,其价值尚不足以偿还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传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