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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鑫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鑫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前民督字第160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林鑫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月利率9.50%给付利息,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160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