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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与姜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姜永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28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201号(天运通大厦)。负责人杜永忠,行长。委托代理人但翔宇,男,1959年3月7日出生。被告姜永斌,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诉被告姜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人民陪审员  张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