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许成余与王相、王炳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成余,王相,王炳杰,王秋杰,王清,黄小霞,陈连,赵碧连,遂溪县遂城速达运输车队,遂溪县广美商务有限公司,遂溪县精顺胶合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9-1号申请人许成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4198304070516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王相,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王炳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159,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王秋杰,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王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73,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黄小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02X,住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中山。被申请人陈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628,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赵碧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947,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速达运输车队,住所地:遂溪县。投资人:王相。被申请人遂溪县广美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相。被申请人遂溪县精顺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秋杰。申请人许成余因与被申请人王相、王炳杰、王秋杰、王清、黄小霞、陈连、赵碧连、遂溪县遂城速达运输车队、遂溪县广美商务有限公司、遂溪县精顺胶合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一、被申请人王炳杰名下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地的房屋,建筑面积6072.5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号;二、被申请人王秋杰名下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地的房屋,建筑面积6072.5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号;三、被申请人王清名下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地的房屋,建筑面积6072.5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号;四、被申请人王炳杰、被申请人王秋杰、被申请人王清共有的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994.91平方米,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50号;五、被申请人王炳杰、被申请人王秋杰共有的位于遂城镇南苑小区A8-3号地(府前路52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001.7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六、被申请人王炳杰,被申请人王秋杰共有的位于遂城镇南苑小区A8-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348.30平方米,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754号。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炳杰名下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地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秋杰名下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地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王清名下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地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号。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炳杰、王秋杰、王清共有的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50号。五、查封被申请人王炳杰、王秋杰共有的位于遂城镇南苑小区A8-3号地(府前路5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六、查封被申请人王炳杰、王秋杰共有的位于遂城镇南苑小区A8-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754号。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子渊代理审判员 吴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狄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仁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