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燃。委托代理人:马国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怡青。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后旺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