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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安吉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安吉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宜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安吉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宜祥,刘鑫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6-1号原告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安吉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黄金卡六巷a10号。法定代表人刘宜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宜祥。被告刘鑫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安吉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宜祥、刘鑫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安吉尔��器有限责任公司、刘宜祥、刘鑫源银行存款2588432.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安吉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宜祥、刘鑫源银行存款2588432.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望 胜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倩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