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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再审申请人侯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坛少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侯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侯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卓英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