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雄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雄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园区建业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魏元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雄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路书香园商住楼12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雄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59665元的财产,并于2015年5月13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北雄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966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