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饶XX,郑X与饶X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XX,郑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饶XX,男,汉族。申请人郑X,女,汉族。申请人饶XX、郑X要求宣告饶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饶XX、郑X称,申请人饶XX与郑X在1979年结婚,生育一子饶X。由于父母管教不严,饶X12岁时染上吸毒,多次在四川省大竹县公安局戒毒,两次送四川省大堰劳教所强行戒毒无效。饶X肌肉注射毒品,大腿多处肌肉萎缩糜烂。饶X多次向父母发誓如无法戒毒就死在外面,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信。2002年饶XX与郑X离婚后,饶X随父将户口迁入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但饶X至今未办理第二代身份证。饶X从2006年至今长达8年毫无音讯,已无生还的可能。现申请人申请宣告饶X死亡。经审查,饶X,男,汉族。申请人饶XX、郑X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饶X与饶XX、郑X系父子、母子关系。饶XX系四川省大竹川东监狱民警,经四川省大竹川东监狱证明,饶X长期吸毒,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饶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饶X从2006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有9年。本院受理申请宣告饶X死亡,发出寻找饶X公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饶X仍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饶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