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建英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英,北京万方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英,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方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岭,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建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方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于我要求万方公司发放生活补助费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既是认定事实错误,又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张建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建英要求万方公司发放生活补助费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业已经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现张建英以相同的请求再次起诉,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张建英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建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