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智与被执行人高波,李俊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智,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谢智。被执行人:高波,李俊。申请执行人谢智与被执行人高波,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波,李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智申请执行标的1594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