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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智与被执行人高波,李俊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智,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谢智。被执行人:高波,李俊。申请执行人谢智与被执行人高波,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波,李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智申请执行标的1594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