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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缪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09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辉,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缪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缪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缪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缪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缪辉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缪辉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缪辉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缪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辉撤回上诉。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田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赵 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