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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00082号原告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西街奇天瑞钢材城北市场A区11号。法定代表人周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晓光,山西春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化工路口6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3元,由原告山西和盛达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