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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树忠与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忠,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754号原告朱树忠。被告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法定代表人翁建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忠与被告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树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树忠负担。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