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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丛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恋爱,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丛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丛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庭审时表示坚决要求离婚。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产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伤害对方,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尊重与信任身边相依相伴的人,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给自己争取幸福的机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未到庭。原告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致破裂程度。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致破裂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