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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知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定陶县惠兴家电有限公司、菏泽市兴亚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惠兴家电有限公司,菏泽市兴亚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2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陶县惠兴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菏泽市兴亚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然,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存发,系二被告法律顾问。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定陶县惠兴家电有限公司、菏泽市兴亚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桦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陪 审 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