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艾某甲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甲,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初字第783号原告艾某甲。被告周某甲。原告艾某甲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书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长子现年13岁,次子3岁。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遭第三者破坏,被告多次出轨,对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无法面对被告的亲朋好友。双方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周某乙、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两个孩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孩子的基本情况。被告周某甲未到庭,但在本院庭前询问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某甲与被告周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周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艾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故双方争议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双方生育有两个儿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安定的家,双方应当彼此珍惜,互敬互爱,共同努力构建幸福家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艾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艾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