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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连根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31号罪犯周连根,无业。2012年5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刑初字第0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连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连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周连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连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连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连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