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包国华,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群,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5673.65元(本金603850.50元及利息5081.00元、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的利息87733.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00.71元、诉讼费4919.00元、执行费848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