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五莲县仁海机械厂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仁海机械厂,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927号原告:五莲县仁海机械厂,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基地中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龙,该厂职工。被告: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志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仁海机械厂与被告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仁海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五莲县仁海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唐文霞人民陪审员 李端平人民陪��员陶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丛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