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进奇申请执行李慧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奇,李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奇,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6组。被执行人:李慧敏,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7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6组。申请执行人李进奇依据生效的(2005)禹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32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3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姜万明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