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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进奇申请执行李慧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奇,李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奇,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6组。被执行人:李慧敏,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7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6组。申请执行人李进奇依据生效的(2005)禹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32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3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姜万明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