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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已于2015年4月4日死亡,现被抚养人石某某已和本案被执行人石某共同生活,被抚养人石某某亦表示愿意跟随被执行人石某共同生活,本案即不存在追偿石某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