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张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吴万云。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丰。被执行人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程。被执行人张仁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5)温乐执民字第972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镇河淇村的房产及张仁建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三村商品房11幢122号房产。因上述房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查封了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持有的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的股权,该股权已质押给案外人浙江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