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风军与郭益太、王立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风军,郭益太,王立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反诉被告):于风军。委托代理人:杨宪军,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吉鹏,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郭益太。被告(反诉原告):王立凤。委托代理人:许瑞臣,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军诉被告郭益太、王立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风军于2015年5月13日撤回对被告被告王立凤的起诉,被告郭益太、王立凤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原告于风军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于风军撤回对被告王立凤的起诉;二、准许被告郭益太、王立凤撤回对于原告的于风军的反诉。案件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益太、被告王立凤负担。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