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闻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任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652-1号原告闻某,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任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东阿县。被告刘某,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与被告任某、刘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二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任某、刘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