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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闻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任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652-1号原告闻某,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任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东阿县。被告刘某,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与被告任某、刘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二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任某、刘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