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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XX诉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世清、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世清,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66-1号原告XX,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平,总经理。被告卢世清,男,汉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卢艳,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受理原告XX诉被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世清、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卢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