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XX诉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世清、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世清,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66-1号原告XX,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平,总经理。被告卢世清,男,汉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卢艳,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受理原告XX诉被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世清、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卢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