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世慧与李德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慧,李德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李世慧,男,生于1964年11月7日,羌族,四川省茂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许佳富,系四川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安勇,系四川宏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德根,男,生于1954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杨芝顺,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世慧诉李德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慧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慧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世慧负担。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