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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军奇与贾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奇,贾红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61号原告刘军奇(又名刘军旗),男,1972年6月8日生。被告贾红超,男,1974年7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奇诉被告贾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刘军奇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