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建平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建平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46号原告高密市建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凤凰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耿相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2999号。法定代表人邱昌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系该单位科员。第三人曹术花。委托代理人乔桂霞,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密市建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曹术花行政处理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密市建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建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迟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