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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5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西村东边47号的家中,容留赵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月14日下午,崔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赵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26日上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崔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的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查获某、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崔某有吸毒恶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