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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682号被执行人刘汉明,现在长沙监狱服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汉明应当缴纳没收财产款20万元、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314799元。交纳申请执行费76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汉明的银行存款5324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