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辜振兴与被告李心华、何军霖、张先国、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振兴,李心华,何军霖,张先国,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辜振兴,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宗佺,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心华,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何军霖(曾用名何光林),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先国(曾用名张新元),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本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辜振兴与被告李心华、何军霖、张先国、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辜振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心华、何军霖、张先国、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辜振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振兴撤回对被告李心华、何军霖、张先国、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辜振兴承担。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