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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7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长金、王玉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长金,王玉峰,刘在良,王升,夏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754-3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长金。被执行人:王玉峰。被执行人:刘在良。被执行人:王升。被执行人:夏长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寿稻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在良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在良907041400011109275519账户上的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