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建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76号罪犯王建华,捕前系无业。罪犯王建华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1年5月27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东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至2015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