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正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正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黄正委,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万祥春,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申请人黄正委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周群,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黄正委与周群系夫妻关系。周千胜、江夕会原系夫妻关系,系周群的父母;1997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1997)津李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准予周千胜与江夕会离婚,周群由周千胜直接抚养等。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周群因患精神分裂症入重庆市江津精神康复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黄正委诉讼来院,请求与周群离婚。现黄正委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千胜作为周群的委托代理人。现周群患精神分裂症未愈,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无民事行为人;黄正委已诉��来院,请求与周群离婚,为保护周群的权益,由其父亲周千胜担任其监护人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千胜为周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继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