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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晓朋与赵正财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朋,赵正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王晓朋,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人。被告赵正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朋与被告赵正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朋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