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颜侠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侠,张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539-2号原告:颜侠,女。被告张媛媛,女。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侠与被告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颜侠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