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雷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撤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从西安到富县吉子现固险村找其前夫雷某某,趁雷某某未锁车门时携带刀具坐到陕JF0XX**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后排,雷某某未发觉并开车至其果园,后被告人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雷某某左面部、喉部、右手中指及右手手掌割伤。经鉴定: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案件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从西安乘车到富县吉子��镇固险村找其前夫雷某某想挽回其婚姻,并索要拖欠儿子的抚养费。为了防身被告人吴某某从西安轻工市场购买一把单刃不锈钢刀随身携带。当晚八点多到达固险村未找到雷某某,就在雷某某家大门口等。当晚十点多,雷某某开车回来,下车后雷某某没有关车门,被告人吴某某悄悄坐到陕JF0XX**轿车的后排座位上。约十二时左右,雷某某拉着女友驾车前往果园,车到果园后,被告人吴某某用手动了一下雷某某,雷某某和女友发现后排的吴某某,吴某某左手拿刀示意雷某某让那个女的下车,雷某某从座位上起身,转身用右手抓吴某某手中的刀,吴某某拿刀朝雷某某挥,结果划在雷某某的脸上,脸划破流血,这时雷某某的女朋友下车。吴某某发现雷某某脸上流血较多,便从后排起身用左手捂住雷某某流血的脸,让赶快开车去医院,雷某某不动,吴某某持刀架在雷某某的��子上,吓唬雷某某说:“再不去医院就把你杀了”,雷某某还是不动,并转过身来,吴某某用刀在雷某某的脖子上划了一下,血马上就喷出来,吴某某就下车,把雷某某扶到副驾驶座位上,将雷某某送往医院途中又发生单方肇事,后雷某某二哥雷某甲开车赶来,吴某某与雷某甲将雷某某抬到雷某甲的车后座上,送到洛川县医院进行简单的救治,又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救治。2015年1月23日10时许吴某某与其朋友张淑会到吉子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陕西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又查明,被害人雷某某经亲属劝说,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吴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撤回诉讼,并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吴某某从轻处罚,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9日00时37分,杨��某电话(138****)报称:2014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吉子现固险村村民雷某某前妻吴某某从西安来到固险村与雷某某在雷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陕JFxx**)上发生争执,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雷某某左面部、喉部、右手中指及右手手掌割伤。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9日富县吉子现派出所将雷某某伤情鉴定意见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并通知其到案。同年1月21日再次电话联系吴某某到案。同年1月23日10时许吴某某与其朋友张淑会到吉子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3、户籍证明信证实,吴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xx号。雷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xx号。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被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行政拘留送宝塔区拘留所。5、证人徐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8日晚十一点多,她和雷某某坐车去果园,到果园正要下车,发现车后排半躺个女的,这时那女的坐起来手拿把刀,对着她来回挥刀,雷某某用手前去挡那女的边对她说:“亚利,你快下车,赶快走。”她就下了车,跑到马路对面,打电话叫雷某某的二哥雷某甲。过了一会,她听见车上雷某某喊:“救命,救命。”再停了一会,那女的下了车围着车绕了一圈,上了驾驶室,把车从果园开出来,朝村南边走了,她跑回雷某某家叫人了。回到家后她发现她穿雷某某的“以纯”黑色休闲外套的左肩处、左袖处划破三道口子。6、证人霍某某证实,他妻弟雷某某在延大附院救治时已昏迷不能说话,他当时就在现场,他听到吴某某对吉子��派出所民警说:“有学的脸和脖子上的伤是我用刀子割伤的,胳膊是我开车肇事后碰伤的。”7、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实,吴某某是他前妻,他们是2002年结婚的,有一子雷某乙,现在西安陕汽二校上学,他们于2013年5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判给他前妻,他每月给1000元的抚养费,后他们达成口头协议,每月给1500元。大概在今年5月开始,吴某某以前的卡不用了,他让其再提供一个卡号,但对方一直未提供,他便没有再打钱。今年10月2号他们一起给儿子过了一个生日,3号还是4号吴某某的同学给他打电话说吴某某听人说他相跟一个女的,心情不好,让他看一下,他拒绝了。后来吴某某打电话说要谈娃的事,他去后,吴某某给他提了四个要求,要求和他复婚,他拒绝了,后吴某某每天晚上给他打电话,他没办法就关机了,可能因为这些事,吴���某从西安来到他家。2014年10月18日9点多不到10点回来,他们从洛川县给他母亲看病回来,把车停在他家大门口,忘记锁车了。到23点30分的时候,他和他对象准备到果园看苹果,他们开车到果园,到果园刚停车,他就听见车后面有东西动了一下,见他前妻从后座上拾起来(她开始一直在后排座位上躺着),然后就拿着刀子直接向他现在的对象捅过来,他从右边转过身,用右手抓住刀子,让他对象赶紧下车,他对象下车后,吴某某用力把刀一抽,他的手就割破了,然后他松手了,这时吴某某的刀子就戳到他左脸上,于是他转身准备开门下车,这时,吴某某的刀从后面伸过来在他脖子上割了一刀,当时他就昏迷了,然后什么也不知道了。8、鉴定意见证实,(陕)公(富)鉴(法医)字(2014)031号,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证实,2014年10月20日15时20分至同日16时5分于富县茶坊史家坪华丰修理厂对陕JF0XX**的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进行检查,车内左前车门扶手粘附檫试状血迹,左侧安全气囊打开状,方向盘及安全气囊沾有片状血迹,副驾驶安全气囊打开状,沾有片状血迹,副驾驶坐垫、右前侧车门扶上、驾驶员一侧坐垫上有片状血迹,后排坐垫上有点状血迹,左后门扶手上有檫试状血迹,正副驾驶中间的杂物箱外侧及后侧踏板上有点状流柱状血迹,车内凌乱放有黑色布鞋一只、金属水杯一个、老榆林酒一瓶、手套等物,右侧踏板上有一块白色布片,上沾有少量血迹,右侧行李箱内放一把刀子,全长36cm,刀长34.1cm,刃长19.1cm,单刃,外包一黑色圆桶金属套及绿色布套,该车外侧左前侧严重受损和变形,前挡风玻璃破损,上散落有瓦片及土块。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1日7时11分,被告人吴某某案发现场位于富县吉子现镇固险村路西雷某某家果园。1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肇事车辆(陕JFxx**)提取一把单刃尖刀,总长3厘米,刀把长12厘米,刀面长19厘米,刀刃距刀最宽处为3.5厘米,刀面呈银灰色,刀面沾有血迹(附照片);12、物证,木把不锈钢刃刀具一把。13、被害人雷某某2015年5月5日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14、富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撤诉。15、被害人雷某某2015年5月5日出具谅解书一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并希望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16、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证实,他和雷某某1995年在西安认识,2002年生一男孩雷某乙,2007年10月11日在蓝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这几年感情不好,分��多年,于2013年5月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她,雷某某每月给1000元的抚养费,后他们达成口头协议,每月给1500元。从今年5月开始停止给生活费。今年10月2号他们还在西安给儿子过生日,最近雷某某的电话打不通,雷某某告诉她他有女人了,她这次回来一是想挽回他们的婚姻,二是要她儿子的生活费。她昨天上午从西安坐大巴车到洛川,又包了一辆出租车到富县吉子现镇固险村。在回来前,她在西安轻工市场买了一把单刃不锈钢的刀子,由于她以前在丈夫家和婆婆发生过冲突。如果再发生冲突,她可以拿刀子吓唬他们。晚上八点半左右,她到雷某某家,家里没有人,她等不上又去雷某某他哥家,也没人,又回到他家门口等,这期间刀一直在她手里,十点多,雷某某开车回来了,回来的有他妈和另外三个人,有一个她不认识的女的,他们进屋后,���某某没有锁车门,她就悄悄的坐到车的后排(驾驶座的后面),过了一会,雷某某出来拿了个东西但没有发现她,她从车里将车的驾驶证等证件全部装在了一个塑料袋拿着,想如果雷某某不见她,她就把这些东西都拿走,雷某某就还会来找她的。约十二点左右,雷某某和那个女的从家出来上了车,那女的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车开到他家果园,这期间他们一直未发现她在,到果园停车后,她就从后面把雷某某动了一下,雷某某转身看她,她把头抬起来示意雷让那女的下车,雷没啃声就一直看她,这时那女的也转过头来发现她在后面坐着,她就左手拿起刀子,朝右侧挪了一下,雷某某就从座位上起来,转身用右手来抓她,她不知道雷看见没她手里的刀子,就持刀的左手朝他挥了一下,结果雷的左侧脸部划烂出血了,这时那女的也没说话就下车走了。雷脸出血后又坐在��位上,她让雷赶紧去医院,雷不去,她看雷脸上出血较多,就从后排起身用左手捂住雷的脸,哀求雷赶紧去医院,雷始终不肯,情急之下,她用右手拿刀架在雷的脖子上,哀求雷赶紧去医院,不去她就把雷杀了,雷不说话也不开车,有近两分钟,雷想她只是吓唬他,又转过身来,她就用刀在雷脖子上划了一下,血马上就喷出来了,见状她忙从后排下车,把雷扶到副驾驶位上,雷用一只手握着脖子上的伤口,她急忙上车把雷往洛川医院送,因心里着急,车刚上路走了二三百米就撞在了路边一堵土墙上,她下车后看见土墙已经倒了,车前侧也被撞坏了,她下车后发现周围没有人,又准备开车走,此时雷某某二哥雷某甲来了,他们把雷某某从车上抬到雷某甲车后座上,到洛川后医生说可能伤到动脉血管,只是做了简单的救治,他们就把人送到延安医院。上述证据经本院���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管制刀具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与被告人吴某某离婚后,被害人未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从而与被告人吴某某产生矛盾,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作案工具:木把不锈钢刃刀具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桂                                                                                    芳审 判 员 成                                                                                    明                                                                                    军人民陪审员 康                                                                                    东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颖法   官 寄语:夫妻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其双方的婚恋行为不受任何人干涉。离婚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正确履行监护人责任,积极妥善处理监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共同教育、抚养子女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应有的关爱。在复婚要求遭到对方拒绝后,应理智对待并尊重对方的选择。沉痛的教训,不仅应让被告人幡然悔悟,亦应引起离异双���的深深思考。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