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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陈权、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陈权,张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张雪峰。被告陈权。委托代理人陈宜浩。被告张亚东。原告陈雪峰诉被告陈权、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权、张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雪峰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陈权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张亚东自愿为被告陈权提供担保。现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仍拒不还款,经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权、张亚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权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年息20%,2014年1月1日被告陈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雪峰现金陆万元整,借期一年,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张亚东作为担保人签名。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原告遂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庭前对原告及被告陈权的代理人陈宜浩作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权向原告借款50000元,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张亚东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陈权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后,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的放弃。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息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雪峰借款本息60000元。二、被告张亚东对被告陈权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亚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权、张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