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浩与天津塘沽东江医院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天津塘沽东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刘浩,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塘沽东江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2317号商1、商2、商3、商4、商5。执行合伙人王俊霞,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天津塘沽东江医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3124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塘沽东江医院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