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凤林与麦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649号关于侯凤林与麦沛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麦沛荣应向申请执行人侯凤林赔偿13189元、返还4089.65元和受理费150元。因麦沛荣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沛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沛荣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麦沛荣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麦沛荣仍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至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麦沛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审判员  王涛书记员  郑明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