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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春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企业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713号判决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于韵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