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徐金花与蒋自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金花,蒋自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90号原告:徐金花,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蒋自来,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花诉被告蒋自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晋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