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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342号原告苑某某,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被告薛某某,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