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342号原告苑某某,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被告薛某某,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