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李武韬、曹进才、崔永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李武韬,曹进才,崔永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讼代表人晁东成,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平,男,该行职工。被告李武韬,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曹进才,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崔永箭,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告李武韬、曹进才、崔永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武韬、曹进才、崔永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武韬、曹进才、崔永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武韬、曹进才、崔永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