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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魏丽华与沈玉燕、许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玉燕,魏丽华,许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燕,女,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丽华,女,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杨烽,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厚福,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许金和,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玉燕因与被上诉人魏丽华及原审被告许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沈玉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玉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胡立峰代理审判员  宫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