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4年2月24日,汉族,四川渠县人,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59年2月12日,汉族,四川广安人,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柏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海洋 更多数据: